一、查教育部於111年1月10日發布修正「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9條之1、第10條規定,以及於111年1月20日公告受新冠疫情影響,有關特定體育團體核發各級教練(裁判)證照效期之展延規定。
二、前述兩規定適用對象之教練(裁判)證照效期均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須於此期間完成每年至少6小時、4年48小時以上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三、為充分提供運動教練、裁判多元進修管道,本會規劃旨揭活動,鼓勵運動教練、裁判依照自身專業成長之需求,參加專業進修課程,持續精進自我。
四、檢附旨揭活動實施計畫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