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績優生辦理升學甄選調查公告

若有教練指導的選手符合以下資格,並想以運動成績申請升學,請填具附件表格,並在3/30前回傳給協會,協會可以協助送署備查。

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以下簡稱國際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審: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成績不限。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奧運種類前八名,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前六名。

四、世界運動會:前六名。

五、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前六名。

六、亞洲青年運動會:前四名。

七、東亞青年運動會:前三名。

八、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一)世界錦標(盃)賽:奧運種類前八名,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二)世界青年錦標賽:前四名。

(三)世界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九、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一)亞洲錦標(盃)賽:前四名。

(二)亞洲青年錦標賽:前四名。

(三)亞洲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十、其他賽會名稱及名次:

(一)世界中學生運動會:前四名。

(二)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前三名。

(三)亞洲及太平洋(以下簡稱亞太)運動組織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1.亞太錦標(盃)賽:前四名。

2.亞太青年錦標賽:前四名。

3.亞太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四)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前六名。

(五)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國家組前四名或學校組前三名。

(六)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公告之賽會及名次。

第七條:身心障礙學生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審:

一、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前十二名。

二、達福林匹克運動會:前十名。

三、亞洲帕拉運動會:前六名。

四、前三款以外身心障礙國際賽會(不包括亞太區):

(一)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之運動會:前六名。

(二)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或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之運動會:前四名。

五、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各類身心障礙運動會:前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