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以五人為一基準,按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教育部許可後,函請內政部備查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卅五人分為運動選手理事(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卅五席的百分之廿以上;個人會員理事與團體會員理事,依任一方均不逾全部席次二分之一規定);監事十一人,分別組織之。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候補理、監事者不得超過正取理、監事者之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十一席、監事三席。遇有理事、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理事、監事異動時報教育部許可及內政部核備。
理事及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內政部備查後行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理事、監事,不得有下列情形:
ㄧ、同時分別擔任理事、監事。
二、同時擔任理事。
三、同時擔任監事。
現任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不得擔任本會理事或監事。
第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十一人,常務監事三人,分別由全體理事、監事票選之,均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至五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均為四年。
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僅能連任一次,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襄助之,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卅五條 選舉辦法
一、類別:
(一)理事:運動選手理事、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三種。
(二)監事:無分類。
二、參選資格:所有登記參選理事長、理事、監事者,應經審定為本會之個人會員,或者為團體會員之代表,並依申請參選類別:
(一)理事:運動選手理事、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三種。
(二)監事:無分
三、參選登記或由本屆理事會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單。
四、選舉方式:
(一)理事、監事:以現場投票為原則,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由全體會員票選,由得票數較多者當選。理事及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內政部備查後行之。
(二)理事、監事當選方式:
1、理事:35席
(1)運動選手理事:35席的百分之廿以上,依得票數高低排序,其席次依章程規定之。
(2)扣除運動選手理事(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席次後,剩餘席位由個人會員理事與團體會員理事依各會員數占總會員數比例確認雙方席次。個人會員理事與團體會員理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並依任一方均不逾全部席次二分之一之規定。
(3)理事依章程規定選出候補理事者,候補理事者11席。
2、監事:11席依得票數高低排序,並依規定確認席次。依章程規定選出候補監事3席。
(三)常務理事11席、常務監事3席當選方式:由當選之理事、監事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依得票數高低排序。
(四)理事長:需當選常務理事,由理事推選,票數最高者當選;理事長之選舉如有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
(五)副理事長1-5席:需當選常務理事,由理事推選,依票數高低排序,其席次依章程規定之。
(六)監事長:需當選常務監事,由監事推選,票數最高者當選,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五、如有未盡事宜,依國民體育法、人民團體法及本會章程等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