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教練裁判專業進修課程時數認列資訊(含抵免時數)

一、 教育部於111年1月10日發布修正「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9條之1、第10條規定,以及於111年1月20日公告受新冠疫情影響,有關特定體育團體核發各級教練(裁判)證照效期之展延規定。

二、 前述兩規定適用對象之教練(裁判)證照效期均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須於此期間完成每年至少6小時、4年48小時以上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 本會認列教練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如下:
  1. 本會辦理學科、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2. 亞洲舉重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3. 國際舉重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4. 經本會認可之其它體育團體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1) 各級政府轄下體育運動相關單位

(2)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3)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教練增能課程

(4)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體育事務人才培訓營

(5)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教練研習會

(6)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教練研習會

 

  • 本會認列裁判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如下:
  1. 本會辦理學科、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2. 亞洲舉重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3. 國際舉重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4. 經本會認可之其它體育團體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1) 各級政府轄下體育運動相關單位之運動裁判增能研習會。

(2)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 國家培訓隊裁判增能教育訓練課程。

(3)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裁判增能課程。

(4)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體育事務人才培訓營。

(5)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 裁判研習會。

(6)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 本會認列教練賽會帶隊抵免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如下:

持有本會核發之各級教練證者於本會認可之賽事擔任教練者,依據以下規定抵免專業進修課程之時數:

國際舉重總會、亞洲舉重總會所辦理之賽會帶隊,國際奧會、亞洲奧會所舉辦之賽會帶隊。教練證有效期內帶隊各級比賽每場賽會帶隊可抵免一小時增能時數,每年抵免至多六小時增能時數,四年內抵免以二十四小時增能時數為上限。

 

  • 本會認列裁判賽會執法抵免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如下:

1.國際舉重總會及所屬機構,如該單項洲際總會、該單項區域總會或該單項他國協會所辦理之賽事執法,國際奧會、亞洲奧會所舉辦之賽事執法。裁判證有效期內每場賽事每年抵免至多六小時增能時數,四年內抵免以二十四小時增能時數為上限。

2.本協會舉辦之青年盃及總統盃裁判會議,依裁判會議簽到表申請時數證明,單一盃賽會議至多可抵免一小時增能時數,裁判證有效期內每年抵免至多二小時增能時數。

 中華民國112年 5 月 26  日

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