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會第十三屆選舉實施原則

依照本會章程規定辦理,實施內容如下: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卅五人分為運動選手
理事(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卅五席的百分之廿以上;個人會員理
事與團體會員理事,依任一方均不逾全部席次二分之一規定);監事十一人,分
別組織之。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候補理、監事者不得超過正取理、監事
者之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十一席、監事三席。遇有理事、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
理事、監事異動時報教育部許可及內政部核備。 理事及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內政部備查後行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
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
者,理事、監事,不得有下列情形: ㄧ、同時分別擔任理事、監事。 二、同
時擔任理事。 三、同時擔任監事。 現任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不
得擔任本會理事或監事。
第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十一人,常務監事三人,分別由全體理事、監事票
選之,均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至五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
中票選之,任期均為四年。 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
僅能連任一次,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副理事長襄助之,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
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
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接受